裁判结果。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交警责任认定,本院认定被告刘**承担100%责任,因被告刘**由被告东莞丰平公司聘请,其因履行工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由被告东莞丰平公司承担。原告的事故损失,根据交强险制度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东莞康运泰公司为车辆所有人,属于法律上的投保义务人,因案涉车...(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