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吉林省博*********(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博某公司给付王**工程款4624676.9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24676.9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博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件基本事实:2010年8月15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作为发包人与博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长东北生态湿地公园道路、桥梁一期...(本文书还有19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