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怀*新浪********(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浪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浪公司与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浪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新浪公司与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浪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仅凭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并不能直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也是新浪公司替吴**代缴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不足以认定新浪公司与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浪公司与吴**即使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也应为承包关系,吴**是自行购买商品在列车上售卖,其自由经营的行为与新浪公司没有关联性,且新浪公司未与吴**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发放过...(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