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廖**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苏******************(以下简称宝安岭瑶族村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宝安岭瑶族村二组负责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宝安岭瑶族村二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45000(300元/亩/年×50亩×3年);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青苗补偿费100000(2000元/亩×50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承包该组林地用于开发生态旅游观光及建设生态农庄,双方签订《宝安岭瑶族村二组土地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三年的租金45000元,并支付了100000元青苗补偿费。但原告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因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