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潘**、潘**与被告某保险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潘**、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原告亲属潘**交通事故身故保险理赔款合计114150元(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金1万元、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4150元);2.相关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死者潘**系原告陈**的丈夫、潘**与潘**的父亲。2022年3月5日18时06分许,原告亲属潘**下班后乘坐赵*杰驾驶的三轮汽车回家途中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九公路**号公里30米处小河峪隧道内路段,被后方同向周*伟驾驶的冀ch××**号轿车追尾相撞后,造成潘**等多名三轮汽车乘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伟承担事...(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