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方****(以下简称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遗漏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公证书卷宗材料,足以证明方正公证处存在以下过错。1.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在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违反公证法第31条第6项规定,违法出具公证书。2.违反公证法第31条第4项规定,在公证申请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违法出具公证书。3.违反公证法第31条第6项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仅凭音译完全不符的护照,对公证申请人护照翻译姓名,做出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4.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代理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5.对公证书存在的上述错误,不予纠正。二、原审判决遗漏诉讼...(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