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只有“同时”符合规定的三个条款,才能认定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提起的本诉与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此前提起的(2018)宁0104民初****号诉讼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当...(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