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车协议书》双方已经解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购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刘*与上诉人签订《买卖车协议书》上诉人明确告知张*只买本地车,外地车不买张*明确答复案涉车辆为本地车,因此双方签订该协议上诉人按照约定将325000元支付给刘*与张*2020年11月7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邮寄的案涉车辆车籍登记证,知悉案涉车辆车源为外地车,并第一时间与张*沟通,要求其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明确告知外地车不买张*答复没有能力退款,不行我卖另一俩宝马的时候给补上,上诉人并没有同意,后经双...(本文书还有4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