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及被告于**、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共计962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三金(项链、手镯、钻戒共计价值30000元)及四件套两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5月28日(农历四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支付被告彩礼现金88000元。在交往期间,原告给被告买衣服钱3000元,过年压岁钱7200元,购买了三金(项链、手镯、钻戒)。2021年11月,被告与原告感情出现隔阂。提出与原告退婚。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婚约,被告于**自愿退还原告彩礼88000元、买衣服钱2000元、过年压岁钱6200元以及三金、四件套等聘礼。但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返还原告彩礼。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