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3年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是张*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炒期货。我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向张*出具借条,对于借条上记载的300,842元借款,双方之间并无真实资金流水,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期间,张*始终未提供向期货账户内投入300,842元的证据,原审法院也没有进一步查明该事实,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二、马*已经向张*支付了部分款...(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