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与被告李**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租赁场地房屋的押金2000元;2.被告向原告退还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场地租金15000元;3.被告以场地租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退还租金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2年11月15日为1371.8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放于被告处的地磅显示屏,若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原告损失费5000元;5.被告退还原告好处费10000元;以上合计33371.8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退还场地房屋押金2000元不予认可,该押金在(2022)宁0122民初****号判决书中已经扣减;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无事实理由不予认可,在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厂区内空地还很多,不存在在合同期内把原告的场地租给他人的行为,且原告的最后一次...(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