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俎**因与被上诉人俎**、邯郸冀南新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3)冀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俎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俎**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3)冀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邯郸市冀南新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向上诉人俎**支付征地补偿款98597.90元;或将该案发回重审。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基本案情:一审原告俎**与一审第三人俎**是亲叔侄关系,一审原告俎**是第三人俎**的父亲俎某平的“老兄弟”,因二人父亲去世时,俎**只有4-5岁,已经成将的俎某平将幼年的俎**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一审被告村委会是当事人所属的基层村民自治俎织。1996年农村分配人口地时,因为俎某平与俎**的特殊关系,两家当时符合分地条件的全部家庭成员共10人,分别是俎门张氏(俎某平、俎**老母亲)、俎某平夫妇、俎**夫妇、俎本真(俎某平长子、俎**哥哥)夫妇、第三人俎**(俎某平次子)、俎某花(俎某平幼女)、俎某海(俎**长子),两家10人共用一个地号分地,在多个地块******分得包括本次争议的国家征收的1.3324亩人口地在内的近10亩地。分地后俎门张氏、俎某平先后去逝,依据继承规则,一审原告俎**代表的应分人口地人数为3.5人,俎**及其近亲属分地人口数为6.5人。俎某平在世时因为和俎**名为兄弟、情同父...(本文书还有5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