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因认为被告绍兴市越************未按照原告实际工龄确定其缴费年限而提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其系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至街道企业的退休职工,实际工龄在23年以上,但被告未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计算原告的养老金及相关待遇,认定工龄为16年10个月,远远低于实际工龄。被告的这种否定历史,剥夺原告实际工龄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告由此所导致的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足额的赔偿。原告一直以来向被告及有关部门申请、反映,要求被告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实际工龄作出公正、公平的确认,但始终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正确核定原告的实际缴费年限;二、判令被告补偿因未按实际工龄核定原告缴费年限导致原告的养老...(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