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疆惠伦********(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被告赵**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新疆惠伦、被告赵**提出管辖权异议,相应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依法予以扣除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疆惠伦向原告支付2015年至2021年现金分红348826.02元(含税金额),逾期支付利息52318.4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新疆惠伦出售原告间接持有的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2053股,并将所得收益于出售股份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分配给原告(截至2023年3月27日原告间接持股市值为22327436.67元,该金额为含税金额);3.依法判令被告赵**就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王*自愿申请撤回在本案中要求判令被告新疆惠伦向原告支付2015年至2021年现金分红348826.02元(含税金额),逾期支付利息52318.4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被告新疆惠伦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控股股东,初始持有惠伦晶体64,359,042股股票。原告作为持有被告新疆惠伦2%财产份额的有限合...(本文书还有5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