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在工地受伤,有两位务工人员可以证实,同时张**受伤后就医的相关病例材料也可以证实;瑞英公司认为张**不是在工地受伤,仅是其主观猜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以其认可一审判决,进行口头答辩。
毛**、恒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渭南光伏领跑基地澄城县庄头镇雷家洼100mwp光伏发电项目支架、组件安装工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雷家洼5#地块,恒兴公司系该工程的发包人,瑞英公司系承揽人毛**从瑞英公司处承揽了安装光伏组件的劳务后,于2018年11月雇佣张**至该工程工地从事安装劳务,张**的计件劳务工资实际由瑞英公司支付路**系瑞英公司经理,在案涉工程工地担任第一小组负责人张**与恒兴公司未形成雇佣关系2018年11月28日,张**在案涉工程工地安装作业时,被不慎掉入左眼的铝合金碎屑致伤,同日在当地就医后仍感不适2018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1日张**前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左眼急性虹膜睫状体炎、左眼玻璃体积血”,...(本文书还有4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