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东西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东西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5,550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5,050元,共计10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东西湖支公司辩称,原告涉案车辆投保属实,因该车辆投保时其车辆性质是营运车辆,因此,需要核实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驾驶员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肖**将鄂a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鄂a××**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挂靠于武汉市泽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原告肖**系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武汉市泽盛物流有限公司系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武汉市泽盛物流有...(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