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财**************与被告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22401.8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2367.63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476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