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市城*********(以下简称“邵*城西公司”)与被告武冈发展**********(以下简称“武冈发展村镇银行”)及第三人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城西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城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不得执行原告在武冈市土地整治局处所有的294266.37元工程款,确认该294266.37元属原告所有,并撤销2020湘05**执9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没有任何生效文书证实原告在武冈市土地整治局所有的294266...(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