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川众海******(以下简称众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众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李**与众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众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李**进入众海公司处工作,众海公司安排李**在其承包的位于四川天府新区保利天屿项目工地上从事架子工作,工作期间众海公司未为李**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5月16日,李**在工地工作时,因公司塔吊安全没有做好导致塔吊起勾的时候,钢管掉落砸伤李**。后李**被送往成都市医院就医,于2020年6月1日出院。事故发生后,因众海公司未给李**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李**申请工伤,致使无法享受...(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