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大***************(以下简称居便村第三村民小组)、符**及原审第三人东方市大**********(以下简称居便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林**一审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居便村第三村民小组、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争议地系居便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居便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根据符**持有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该手册载明的发包方为“抱板乡(镇)居便管理区居便经济社(村)”,即为现在的居便村委会,同时符**将原“剑麻地”转让给林**后,林**与发包方重新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载明发包方为“东方市抱板镇居便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5月10日,林**与居便村民委员会签订两份《海南省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载明林权所有权人为“居便村民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林**将案涉土地中的部分土地作为设施农用地,建设“黑山羊养殖羊舍”,东方市大田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实施用地进行公告,该公告内容载明土地权属为东方市大田镇居便村委会。由此可知,该宗土地所有权归居便村村集体即居便村委会所有,并非为居便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2.一审对家庭承包合同期...(本文书还有6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