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以7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徐**负担87.5元,被告徐**负担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地址,2022年3月26日,本院执...(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