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97年3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98年5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6年10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薛*、杨**、高**、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田**对薛*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第一,生效裁定已确认田**和薛*之间未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事故车辆也未实际交付给田**,田**没有保管义务。第二,田**在交管部门笔录中有关事故车辆的叙述系其事后所闻和主观推断,并非亲身经历,不具备客观性。一审法院仅根据该份笔录就推断田**对事故车...(本文书还有4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