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二原告每人对原、被告家庭承包的位于平安堡镇克梨木村沟外的土地补偿款享有1/3的份额即33166.67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每人承包地补偿款33166.67元,合计66333.3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被告系王**、马**生育的子女,1983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时,二原告及被告和祖母与父母王**、马**6口人为同一家庭,在克梨木村分得6口人的土地、果树,户主王**,其中,有一块承包地坐落于沟外。原告的祖母及父、母王**、马**分别于1984年、1998年、2006年去世。2023年5月2日,被告将沟外的承包地1.91亩流转给了案外人邢**,获得地、树补偿款99500.00元。原告在结婚所在地均未分得土地。原告要求被告分...(本文书还有1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