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2749.7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3日11时18分,被告付**驾驶农用三轮车沿g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镇××处,与由东向西原告曹**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睢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付**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未予以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