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南方********(以下简称南方担保公司)与被告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归还南方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49047.96元;2.判令邓**支付南方担保公司以代偿款项4904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邓**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7月09日,邓**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03386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用于购买车辆,合同约定:透支金额为100000元,还款期...(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