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曾*与被告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原告曾**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的位于安陆市××路××楼××楼的房屋给原告并结清水电费;2、判令被告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腾退出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7917元/月价格支付占用房屋的逾期租金(按照95000元/年的租金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为2年5个月229583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原告周*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周*为出租方(甲方)将原告曾*位于安陆市××路号××楼××楼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本文书还有3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