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平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驾驶的鲁某****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某某三者险100万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98100元(含100元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646410.76元-198000元=448410.76元,由某某保险公司在某某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70%的...(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