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瓦房店市*****************(以下简称老皮铺居**)因与被上诉人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皮铺居**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判决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经上诉人查询会计凭证,未无案涉专用收款收据的存档。案涉证据专用收款收据,而非借据或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可能会基于多种原因产生,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外根据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说明不是借贷款项,故一审判决偿还借款错误。二、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被上诉人已经交付给上诉人居**。在1993年4万元应当属于大额款项,被上诉人理应提...(本文书还有3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