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9342.07元,并支付费*7663.16元、利息7321.76元,共计44326.99元(费*和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费*和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通过提交《宁夏银行凤凰女士卡金卡申请表》的方式向原告办理凤凰女士卡金卡业务经原告审核后,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发放卡号为×××的信用卡,该卡授信额度为30000元被告持卡进行了多笔消费,截止2021年4月15日,被告共计消费本金29342.07元,费*7663.16元、利息...(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