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与被告上海昂然*********(以下简称“昂然公司”)、上海闽台***************(以下简称“闽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孙*,被告昂然公司、闽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无法实现购房目的的损失1,168,857元【(90,000元/年×29年×1套-661,904.76元)×60%】;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昂然公司签订《营业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支付750,000元,被告昂然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xx市场xx区xx号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的营业房及该市场内15-**室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使用权转让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7年1月18...(本文书还有4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