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钮**诉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钮**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铁兴西街二十三条x号(以下简称铁兴西街x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原告的房屋位于顺义区天竺综保区围网建设(顺义区机场西侧四村)a、b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拆迁范围内,原告系涉案项目的被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是涉案项目的责任主体及实际推动主体,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负有保障原告因涉案项目的实施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原告的房屋在2021年2月已被拆除,但至今并未得到...(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