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毋**与被告博爱县浩*********(以下简称浩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浩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至6月工资共计3313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安徽数集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博爱县范围内从事博爱县城东极兔速递派送工作。因原告配送量较大,按领导要求提交了妻子孙*的身份信息注册,由原告以两个人的名义进行派送工作。2021年8月,被告博爱县浩*********(原博爱县极兔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坤公司)取得极兔速递博爱区域代理权,经该公司负责人金*与原告协商,约定原告继续在原工作区域内为被告配送快递,配送费按件计酬,每件报酬0.9元,配送费用月结。后被告让原告办理之前工作的离职...(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