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倪**、熊**、第三人文山某某*********(以下简称永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第三人永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倪**将位于文山市永成花鸟苑b18-10号房屋赠与熊**的行为无效;2.判决确认位于文山市永成花鸟苑b18-10号的房屋属汪**与倪**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动产物权由汪**与倪**共同共有;3.判决...(本文书还有11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