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赵**、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申请称,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延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涉案《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张*和张子兴,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遗漏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张子兴,延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追加张子兴参与仲裁审理。本案裁决结果决定四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涉及所有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为了查明案情,不应漏列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追加所有合同当事人参与仲裁,以确保每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然而,延安仲裁委员会并未依法追加张子兴参与仲裁,仅仅是依照被申请人赵**的仲裁申请,想列谁就列谁为仲裁案被申请人,未作严格的程序审查即作出相关裁决,剥夺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辩论权利,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延安仲裁委明显违反该...(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