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部分存在错误及疏漏。1.一、二审认定存在错误部分。高**与高**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具体理由已在一审进行了答辩说明,而且双方在协商承揽拉运钢筋时并未提出使用农用车,因高**家有三辆车、经常从事农村周*货物的承揽运输活计,所以在说好价格200元后,高**还一再提醒高**手扶拖拉机拉钢筋不安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