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响水县奕*******(以下简称奕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泰迪******(以下简称泰迪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奕杰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应按照《外贸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签订新的《协议》,泰迪公司提供的《协议》强制奕杰公司承担全检费及2倍于加工费的空运费,显失公平。泰迪公司主张的全检费用是其与美国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奕杰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将泰迪公司向美国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强加给奕杰公司,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且泰迪公司提交的美国客户索赔文件,无公司盖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2.陈**在《协议》上盖章后发送给于芳,陈**陈述“我们没办法,强制性让我们签字”。一审法院以该表示是奕杰公司单方陈述为由认为《协议》不存在胁迫,但认定是否构成胁迫,并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奕杰公司仅同意承担空运费,但当时泰迪公司尚未支付全部加工费,如奕杰公司不签订《协议》,泰迪公司就拒绝付款,奕杰公司为拿到剩余加工费,才签订了《协议》。3.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向奕杰公司邮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程序违法。
泰迪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外贸服...(本文书还有5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