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于2008年7月2日交付了车位,且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车位至今;二、本案车位没有取得产权登记并非完全是被告的原因,还涉及***小区的规划总平问题,被告依法进行调整之后仍被撤销,***小区业主提出了不合理的诉求,导致被告无法重新申请规划总平***小区车位至今没能办理产权证;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因此我方认为该项诉请没有相应的依据。
事实认定。
2008年7月2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青秀路**号青秀花园第**号楼架空层第lt-003号车位,预售许可证为南房预字(2007)第****号,车位总价款为144000元,款项应在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出卖人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停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在办理完项目规划...(本文书还有2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