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吉林石油************(以下简称吉林油建)、郑州建海********(以下简称郑州建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宋**,被告吉林油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邓**、徐**,被告郑州建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油建、郑州建海连带支付欠付高**的工程款暂计1616694.9元(已扣除支付的1447991元,其中未计入“线路水工保护浆砌石构筑物13040.73立方米”等工程的工程款,相应部分的工程款计算方式及金额待三方核算确定后再行追加);2.判令吉林油建、郑州建海连带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451259.96元(按lpr即年利率3.85%计算,暂从2013年11月21日计至2021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支付至工程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吉林油建、郑州建海连带承担。审理中,高**申请增加浆砌石3682立方米的工程量款项,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吉林油建、郑州建海支付高**工程款1995094.9元,利息55688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7日,高**从郑州建海处承包了吉林油建发包的兰*—成都原油管道土方工程。承包期间,高**完成了管沟土方开挖、细土回填、原土回填、地貌恢复等各项工程,也完成了增加的工程。现所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吉林油建、郑州建海却不与高**核算。吉林油建、郑州建海已构成违约,高**诉至法院。
吉林油建辩称,1.本案施工合同无效,如果高**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吉林油建只能在欠付郑州建海工程款88617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从高**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郑州建海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本文书还有7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