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女,汉族,1976年7月**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马**、张**、张**、张**因与被上诉人秦**、戚**、戚**、戚**、戚**、戚**、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张**、张**、张**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马**对被上诉人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上诉人张**、张**、张**不在被继承张**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11万元未偿还,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认可张**生前向戚*顺借款11万元,但该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一、张**与戚*顺之间只有11万元的借款。案涉该11万元借款,是张**与戚*顺二人经对过往所有借款算账后,张**向戚*顺出具的11万元的借据,其中6万元是银行转款,5万元现金,二人之间不存在...(本文书还有4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