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兆凯******(以下简称“兆凯公司”)与广东伊贝*********(以下简称“伊贝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周**,被告伊贝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兆凯公司与伊贝迪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22年6月13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判令伊贝迪公司向兆凯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2809157.15元;3.判令伊贝迪公司向兆凯公司支付租金341885.26元(从2022年8月27日起按照31.5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至补充协议确定解除之日止);4.判令伊贝迪公司向兆凯公司支付违约金2051311.56元(12个月租金,即5426.75×31.5×12);5.判令伊贝迪公司支付兆凯公司律师费460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伊贝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兆凯公司与伊贝迪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兆凯公司将其名下...(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