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侯**、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0月23日某某公司申请追加李**、侯**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追加李**、侯**为本案被告。于2024年11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侯**、郑**、侯**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请求赔偿原告山东某某****************损失10000元;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