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成*********(以下简称针织公司)与被告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针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8月14日。
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否。
三、发生工伤时间:2019年7月21日;工伤认定情况:2020年7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
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
针织公司对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程度六级有异议,审理中要求重新鉴定。该公司在收到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核鉴定申请,也未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院认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