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17时48分许,被告:徐*。
因琐事纠集被告人姚*、刘*、谢**至本市杨*区国伟路xxx号a1-05“爱久食堂”,其间,被告:徐*。
、姚*、谢**在收银台处拳击郑*1,后被告人姚*、谢**将郑*1拖拽至包房内,伙同被告:徐*。
、刘*继续拳打脚踢郑*1致郑*地,郑*2见状伏地保护郑*1,被告:徐*。
、姚*、刘*、谢**仍对郑*1、郑*2继续踢踹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1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郑*2腰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姚*、谢**在本市杨*区国伟路xxx号b1-05“天行健健身房”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徐*
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刘*经与民警电话约定至静安区大统路xxx号“麦当劳”门口处向民警投案。被告:徐*。
、姚*、刘*、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