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31日,冯*向孙**借款50万元。冯*为偿还债务,与孙**约定:其中24万元冯*承诺用龙腾公司租赁给新时代幼儿园的房租偿还。为保证孙**顺利收取房租,龙腾公司与孙**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新时代幼儿园租赁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转让费为人民币24万元两年,租赁权从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7月1日止,孙**须一次性交清两年转让费。签订协议以后,孙**收取了新时代幼儿园两年房租共计42万元整。
一审法院另查明:1.孙**2021年5月24日申请对龙腾公司提交的两个《情况说明》和《新时代幼儿园租赁权转让协议》中的三处签名和2020年6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上的一处指纹申请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7月14日出具《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上述三处签名与“提供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上述一处指纹是“样本捺印人右手食指捺印形成”。2.孙**预交鉴定费用63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本文书还有4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