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公*********(以下简称分公司)、原告中国某公*(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分公司和广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分公司和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某分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费。二、依法判决原告之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某分公司单位员工,被告因加班等原因,以某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霍林郭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追加广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并以拖欠被告加班费为由,作出霍劳人仲裁字(2022)4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某分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至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174元,并裁决原告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本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根据,违背法*规定。同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裁决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