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男,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住象山县。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曹**、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被执行人张**在原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没有意见,也就是不反对徐**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列张**为原审第三人,而一审法院将其列为原审被告错误,属于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徐**与张**2020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新的合同错误,根据双方2015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合同到期后,如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徐**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除了增加两间82、84号房屋外,其他内容基本没变,续租时张**根本未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抵押,曹**、张**在办理抵押时明知涉案房屋已出租给徐**,二人存在严重的恶意串通行为,该责任应由曹**与张**承担。徐**的续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抵押之前,完全可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况且涉案租赁范围不止**层,...(本文书还有5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