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宝亨***********与被告绿地集团**********、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256123,2元;2.判令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37326,78元(以工程款325612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3.判令被告绿地集团**********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工程承包人)与原告(分包人)就银川绿地城·新里·阅湖公馆项目签订了《绿地新里·阅湖公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xx),该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xxx住宅楼、地下车库、...(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