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平凉某某********、但**、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但**、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6032.64元及截止2022年5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81090元,合计387122.6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10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