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王**、人保财险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人保财险苏州公司赔偿崔**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73765元;2.诉讼费用由王**、人保财险苏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5日,王**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海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崔**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崔**受伤,两车受损。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与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苏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