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杨**、罗**因与被上诉人赵*、骆*、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杨**、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甲**偿还赵*借款785335元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285891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赵*等三人交付的款项是贵宾会员缴纳的会员费。2.赵*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上罗**签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杨**、罗**个人没有占有使用会员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3.赵*等三人交付给甲**的款项是会员认购款,不存在利息,甲**经过多次还款,现只剩785335元。4.赵*等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不存在利息约定。5.原审法院认定甲**用三套商品房抵偿借款本息914309元没有依据。
赵*、骆*、吕**答辩称,甲**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以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向赵*三...(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